关于做好我校博士后中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全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关于加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工作意见》(鄂博管办[2004]8号)和《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博士后中期考核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经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批准,进站时间在12~18个月内(即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间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须参加本次中期考核。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合作企业考核为主。
二、考核标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其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等。
(一) 优秀 综合素质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全勤在站工作,且在站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所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1篇以上;或被EI、ISTP、SSCI收录2篇以上;或所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在本专业国际重要刊物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独著10万字以上的著作一部。
2、主持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单项经费达20万元(理、医、管学科达10万元;文科达5万元)。
(二) 合格 综合素质较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良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全勤在站工作,且在站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的权威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在本专业的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纵向科研项目。
3、主持中国博士后基金二等或三等项目;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单项经费达10万元(理、医、管学科达8万元;文科达3万元)。
(三) 基本合格 综合素质较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良好,基本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累计请假不超过20天,且在站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的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单项经费达5万元(理、医、管学科达2万元;文科达1万元)。
(四) 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经常不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科研能力较差;
2、受警告以上处分;
3、一年请事假累计在三十天以上,或无故离校连续七天或累计十五天以上;
4、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
5、进站三个月内未完成开题报告、未拟定在站两年研究工作计划或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
6、长期患病预计难以完成研究项目。
三、考核方式
中期考核由各流动站(院、系、所)负责进行。
各流动站(院、系、所)根据本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间情况,由各博士后指导小组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中期考核。考核时,由被考核人向指导小组报告一年来的科研工作情况。
四、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并如实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中期考核表》(一式三份),提交所发表或录用的论文、科研、获奖等的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指导小组根据被考核人在站表现,给出综合评价意见,并由指导小组组长签署考核意见。
(三)各流动站(院、系、所)审查核实后签署意见,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连同证明材料一同报人事处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
(四)网上公布中期考核结果。
(五)将《考核表》存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考核结果处理
(一)中期考核结果作为博士后今后留校和评定校优秀博士后等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优秀者,年终奖将按当年合格标准数额的120%发放。
(三)对中期考核基本合格者,校博管办将配合流动站与其沟通,指出其不足,并敦促其尽快按计划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年终奖将按当年合格标准数额的80%发放。
(四)对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劝其退站,停发工资和补贴,并按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处理。
(五)若有特殊情况,应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流动站(院、系、所)说明情况,并由流动站(院、系、所)主管博士后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博管办。
六、说明
(一)2005年6月30日后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工作满12个月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考核,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完成中期考核者,暂停发放奖酬金;超过6个月不参加中期考核者,视为不合格。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必须以华中科技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否则,其考核等次应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情节严重或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及损失者,劝其退站,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其主持科研课题的经费必须是到校经费。
(四)对于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作出相应处理,严重者劝其退站。
(五)权威期刊的认定办法参照学校《关于印发<“权威期刊”目录>的通知》(校人[2002]13号)执行。
(六)各流动站可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