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教高厅[2006]5号文件
并开展我校使用外国教材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使用外国教材的管理,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6]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使用外国教材自查自纠工作。请各院(系)按照文件精神和要求,对本院(系)近三年使用外国教材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自查结果以自查报告的形式于2006年11月30日前交教务处教学改革与发展研究科。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
教高厅[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深入,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的数量逐年增加,对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高等学校在使用外国教材过程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存在少数高等学校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和使用外国教材、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今年9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盗版盗印及非法销售、使用外国教材的紧急通知》(扫黄打非办联〔2006〕38号),对打击盗版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高等学校选用外国教材,应由主讲教师或教研室事先提出具体建议,经院(系)审议、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使用。
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用的外国教材,必须是原版或授权的国内版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都不得擅自复制、使用外国教材。
三、高等学校出版社出版国外教材,必须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版发行。
四、对违反规定复制、出版、使用外国教材者,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院系、出版社、学校领导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对本校近年来复制、使用外国教材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停止一切涉嫌侵权的行为。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下载:z选用外文教材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