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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 校教〔2017〕31号

时间:2019-12-26     浏览次数:

校教〔2017〕31号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



为营造求实、严谨的优良学风和考风,规范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和《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考试目的与基本要求

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的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也要进行相应的考核。

第三条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 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中,均应对本科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

第五条 考试方式为考试目的服务。考试方式分为闭卷或开卷、笔试或口试、上机机考、实验操作考核等,或上述多种方式并用。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开课院(系)根据该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并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注明。

第二章 考试命题与出卷

第六条 考试命题应充分体现考试目的。

1.命题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础理论的掌握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2.试题难度和份量应适中。

3.试题的表述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4.开卷考试的试题,其解题过程及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5.课程考试的客观题命题,应附有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中应包含各种可能的答案。

第七条 凡是多个课堂且有多位教师授课的同一课程,均应实行统一命题,成立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工作,并实行统一阅卷。

第八条 考试命题应同时准备内容、份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一套用于课程结束性考试(即学生的正常考试),一套用于下一学期初安排的补考和缓考。

第九条 各门课程考试命题完成后,开课院(系)教学负责人或课程组负责人应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并随机抽选A、B两套试题之一作为课程结束性考试试题。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付印时,应根据应考学生人数印制足够的试卷。试题付印后,命题人员应认真校对,发现错误或印刷模糊不清时必须在考前予以更正。试卷的印刷和保管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条 理论课考试的试卷卷面上要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应设有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分数栏等内容。试卷卷面应留有充分的答题空白位置。根据学科和课程的不同要求,在主观题较多时可采用试题、答题纸分开的办法进行考试答题。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命题与审查工作评估表》(见附件1)随机进行试卷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章 考试安排

第十二条 公共课程考试由教务处和开课院(系)安排,专业课程考试由学生所在院(系)安排。

所有课程的考试时间应在排课时确定并注明在课表上。每学期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原则上第12周以前(含第12周)结束的课程在课程结束后1至2周内安排;第13周后(含第13周)结束的课程集中在考试周安排。

第十三条 理论课考试时间一般为150分钟(综合英语和大学物理实验为120分钟)。特殊情况下,由主考教师决定适当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缩短或延长的时间最多为30分钟)。

第四章 考场管理与纪律

第十四条 全校各类考试中,考场管理和考场纪律要求均相同。

第十五条 除主考教师外,所有考试考场须安排专人负责监考。监考人员由学生所在院(系)安排,监考人员应为本校教职工,必要时,具有“三助”岗位经历的研究生可承担监考工作。考试前一周各院(系)教务部门负责向本院(系)派出的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和职责(监考人员职责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学生所在院(系)应在考试前在学生中进行动员: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重申学术规范,通过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十七条 考场学生座位编排依据隔位就座的原则,阶梯教室前后还应间隔一排空位。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拉开学生前后左右的距离。学生座位由监考人员按参加本考场考试学生的学号随机安排,并书写于黑板上或以纸质安排表张贴于考场,以便学生对号就座。

第十八条 学生持《学生证》按时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编排好的座位就坐,考试中途不得擅自挪动座位。《学生证》放在桌面的右角上。凡遗失《学生证》者须由所在院(系)开具证明,并注明学号,否则不得参加考试。考场巡视(评估)人员对考场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学生迟到三十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作旷考论处。原则上,学生在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第二十条 考试时,学生必须关闭一切通信工具并放入指定位置。

闭卷考试时,学生应于发试卷前将书包等物品全部集中放置,座位上除考试必需的文具、计算器等用品外,不得携带其他物品(含自备草稿纸)。考试开始前,学生应主动检查课桌、抽屉及考位周围,若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字迹,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生拿到试卷答题时,若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向主、监考人员询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答卷),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得相互讨论问题、借阅资料,违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在考试结束铃响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经监考人员再三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不再收卷,该生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监考人员应在学生离场前清点试卷,发现试卷缺失时,监考人员应当场告知缺失试卷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在监考人员允许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三条 凡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该课程成绩计为无效并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主、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主考教师必须按考试安排表要求的时间、地点至少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将试卷分发给监考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关闭手机,布置考场(考场布置板书内容见附件3);按照学生学号随机安排学生座位,认真核对学生、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开考前,监考人员组织学生在《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学生登记表》上登记,重修学生还应核对其重修单,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督促学生将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开考前3分钟,监考人员依次发放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第二十六条 在考试进行期间,主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自己所负责的考场,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执行考场纪律,走动巡视,认真观察学生答题情况,防止学生作弊行为。主、监考人员均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看书看报、聊天、接听手机、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等。

第二十七条 主、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迹象,应立即口头警告予以纠正;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立即中止该学生的考试,没收试卷并收好作弊物证。主考教师在作弊试卷上注明“考场作弊”字样,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作弊”。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写出学生的作弊经过,连同学生的作弊材料,一并交学生所在院(系),院(系)填报《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违纪情况登记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时,试卷、答题纸和考生登记表由监考人员负责收齐,并由主考教师当场核收。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时间内,学生所在的院(系)除教务员、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外,还应至少安排一位负责人,协调督促本院(系)主、监考人员尽职尽责,处理突发事件。全校公共课统一考试时,开课院(系)分管领导及教务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巡视,协助本院(系)主考教师工作,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 考试进行期间,所有课程考试考场均开启视频监控,教务处负责安排专人对各类考试考场进行巡视、随机抽查评估并对视频进行抽查。评估内容见《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考场管理评估表》(附件4)。

教师和相关人员在考试命题、考试安排、考场管理、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细则、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按《华中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束性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包括教学安排中可能包含的所有环节考核,如教学过程中的测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论文、出勤等。

平时成绩所占综合成绩的比例,由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或课程组根据所属学科、所开课程的性质确定。任课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说明考试方式、成绩构成及作业的提交方式,并在HUB系统中准确设置。

鼓励院(系)和课程组积极开展课程形成性评价方法改革,探讨并制定平时成绩评分方法和标准。任课教师应有详细的平时成绩记录送所在院(系)教务科备案。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并按课程组确定的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教师发现学生考试答卷雷同现象,应移交教师所在院(系)上报教务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缺交作业或未做实验而不能参加考试学生的处理,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登记成绩时,注明“缺平时成绩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教师发现学生抄袭作业现象,应扣减该课程的平时成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完成作业、论文、报告及其他作品,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不得有编造数据资料、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学生在论文或作品中借鉴或引用他人观点、材料和数据的,必须注明来源。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成绩登录由任课教师按学校统一的格式和规定办理。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于考试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试卷评阅,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平时成绩在内的课程综合成绩登录工作,并将具有任课教师签名的综合成绩文档报送教师所在院(系)备案。

第三十五条 评卷完毕后,任课教师应对授课班级的考试成绩进行分析,形成试卷分析报告,并对命题质量做出评价。开课院(系)应统一保管试卷备查,纸质的试卷至少保管到该专业班自然毕业时间之后四年,倡导院(系)将试卷电子化永久保存。纸质成绩单、试题A、B卷及参考答案、试卷分析、平时成绩记录单、学生登记表等材料由各院(系)负责存档。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自行上网查阅课程成绩。学生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要求查卷时,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办理。

第七章 补考

第三十七条 课程补考是指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次安排的考试环节。

第三十八条 在校学生每门正常修读课程参加补考次数不超过一次。经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者,可参加下年级同一课程的重修和考试。学生在正常考试时旷考或作弊则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三十九条 符合补考条件的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在网上申请补考并到所在院(系)教务科进行补考确认。学生所在院(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末,将补考学生名单及课程汇总表报教务处,以便进行补考考场安排。未进行补考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考试。

第四十条 补考综合成绩中的平时成绩,采用上一学期该生已经被记录的平时成绩,补考综合成绩及格者,以合格等级(60分)记入成绩单。

第八章 缓考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提前在网上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申请;因突患疾病或遇突发事故无法提前办理的,应立即向所在院(系)教务科和任课教师口头说明情况,并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补办缓考申请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个学期内同时申请缓考2门(含)课程以下的,由院(系)审批;同时申请缓考3门(含)课程以上的,需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相应课程的成绩标注为“缓考”。未经批准又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成绩登记时以“旷考”记。

第四十三条 缓考考试时间一般与补考时间一致。按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者,再次通过所在院(系)教务科注册可参加缓考考试,成绩按照原有课程成绩评定标准如实记载并注明缓考。

第九章 重修

第四十四条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修读的课程在考试不及格且不满足补考条件,或参加补考仍未获得学分,以及未参加考试而未获得学分的情况下,通过办理课程注册重新学习该门课程,以获得课程学分。

第四十五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必修课程不及格,学生应当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他课程学习。

第四十六条 学生重修某课程时,应查阅课表并申请重修注册后方可重修。学生所在院(系)教务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已注册重修学生按照其选择的修课时间,分配到相应的课程班级。学生凭重修单即可到所安排的课堂上课。

第四十七条 重修课程学习要求与正常课程学习要求相同。重修课程成绩由重修时的平时成绩(由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和重修考试成绩两部分综合评定,其比例按照本课程常规教学要求执行。注册重修后,学生应及时到所分配的课堂报到,听课、完成作业、实验等,并参加该课程安排相应考场的考试。当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可以选择听课的课堂,但必须完成重修课程的作业、实验等教学环节。

第四十八条 课程考试时,主考教师根据正常考试名单和重修注册名单上的人数准备试卷,学生凭重修单及学生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四十九条 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时,学生该课程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院(系)决定,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十条 学生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因考试冲突而未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按缓考情况办理,可参加缓考考试。

第五十一条 重修学生的课程考试成绩由其重修课堂的任课(主考)教师负责上网录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其他环节(如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参照上述原则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科技大学在籍普通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民考汉学生、高水平艺术团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国际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等其它类别学生考试管理工作原则上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校教〔2009〕93号)同时废止。



转自http://jwc.hust.edu.cn/info/1026/605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