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导师、研究生:
为严肃校纪校规,树立良好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研究生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 研究生应按我校校历规定的日期在每学期开学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所)请假,并同时报告所在教研室(学科组)和导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或已到校而不办理注册者,以旷课(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论处,予以通报批评;超过两周者,按退学处理。
二、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内凭校医院诊断证明,在校外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两周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批准;请病假两周以上,由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病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三、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请假两周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批准;两周以上,由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病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四、 研究生请假期满时,应按时返校到所在的单位及时销假。如确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五、 研究生因病或因事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擅自离校论处。对擅自离校的研究生,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六、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规定即日起开始实施,请各班班长迅速清查各班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的研究生,学院一经查出,必将严肃处理。
生命学院研究生工作组
200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