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贷助勤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奖贷助勤  >  正文

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时间:2009-12-3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3门以上(含3门)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对于大一新生,大一上学期,原则上不同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了保证学习的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多于8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将会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助管、助教、助研等勤工助学活动另行规定。
第七条  学生上岗条件和岗位设置:
   
所有学有余力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均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名学生仅限申请一个岗位;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且尚未撤销、一学期不及格门次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达到五门以上(含五门)的学生无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同学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5大一第一学期不能参加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连续性的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者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每个岗位可以根据需要聘用所需数量的学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相对固定。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制。校内所有勤工助学岗位都将面向全校同学公开招聘,每学期第一周勤工助学中心会在网上进行招聘并组织一次培训大会,学期中如有需要还可以组织专场招聘。招聘中用工单位和应聘同学采取双向选择方式,被用工单位聘用的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后即可到用工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勤工助学申请流程:
                         开学第一周周三左右贴出通知
                                   
             学生在第一周周五之前进行网上申请(登陆资助信息网)
                                    ↓
 第一周周六确定上岗名单(网上会有告示,在韵苑25栋也会贴出纸质档的名单)
                                    ↓
                           第二周周日进行培训
                                   
                         第二周周一开始正式上岗
                                    ↓
                   以后每个周周五晚上1900--2100进行网上补岗
第十条   劳动报酬: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统一由勤工助学中心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提取并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负责支付;校内创收单位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全部或部分承担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或者其他相关勤工助学支出由勤工助学中心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劳动报酬一般为8元;按月计酬,一般为每月200元,按工作量计酬的标准下也可以参照按小时计酬并酌情浮动。勤工助学中心可以根据勤工助学岗位的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按小时计酬范围在515元之间,按月计酬在200300元之间。特殊情况下可以特别处理。
   
劳动报酬按月发放,分现金和银行转账两种方式。每月3号以前,用人单位根据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安排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工资报表按规定格式上报勤工助学中心,由勤工助学中心在下月底前将工资发放到学生手中,节假日顺延。有特殊原因或者变更报酬发放方式,由勤工助学中心提前通知用工单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并做出解释。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获得劳动报酬。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提请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岗的学生有权提出退出原岗位并参与其它岗位的招聘,但需提前两周。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三)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四)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到校勤工助学中心办理《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中心将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
1)各岗位的考核:中心对各单位申报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考核未通过的单位,中心有权撤销此岗位;对于考核优秀单位,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2)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人单位和中心的双重考核,通过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未通过者勤工助学中心有权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四条   奖励与处分

    勤工助学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擅自有组织的从事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等等商业活动,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勤工助学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其他一切违反勤工助学中心工作原则的一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