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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作者:编辑: 时间:2006-12-29 点击量: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校教【2006】24号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是提高整个高等教育质量的重点和关键。
第二条 教学工作人员应以育人为天职,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教学工作的好坏是衡量教师工作的主要标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校、各院(系、部)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培养计划和教学文件
    第四条 认真执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核心。学校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编制各专业的指导性计划;各院(系)应根据本专业的特点编制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长计划和短计划,分解教学任务,落实教学人员。
    第五条 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对正在执行的培养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 在不改变课程体系、结构和周学时基本平衡的条件下,各院(系)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院(系)课程的开设学期,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 各院(系)要遵循教学时数基本平衡的原则编排每学期的教学短计划,每周学时不得超过30学时。除实验、实习等特殊教学环节外,同门课程讲授不得4节连排,且相邻两次课程的讲授至少间隔一天。
    第八条 各专业必须对列入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含任选课)和教学环节制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包括:课程目标、教材、参考书目、阅读材料、教学内容、教学进度、课后答疑、课程作业、考核方式等。教学大纲由主讲教师和课程负责人制订,报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大平台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批。
    第九条 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授课前均应填写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应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教学日历要在授课前交教师和学生所在院(系)存档备查。
    第十条 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均属基本教学文件,各院(系)均应存档。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院(系)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教材选用
    第十一条 教材的质量直接体现高等学校教育和科学研究的水平。各院(系)负责人和教学工作人员应保证高水平的教材进入课堂,杜绝选用低劣教材。
    第十二条 教材的选用原则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教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执行。选用教材的决定权属开课院(系)教学委员会。未经院(系)教学委员会批准,任何课程的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征订,更不得在课堂上强行向学生出售教材。
    第十三条 学校教材征订和销售的主管部门应规范管理,严禁征订和销售盗版教材。
    第十四条 教材一经选用,必须按计划执行。教师更换时,在原书未用完之前不得另换教材,杜绝人变书变、增加学生经济负担的现象发生。各相关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及时上网公布教材信息,并确保开课前教材到位。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五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当服从学校和院(系)的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并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其职责。教师应积极参与教学改革,重视教学研究,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重点突出;不断更新授课内容,及时传递科学技术新发展的信息;语言准确精炼,板书工整、图表正确;采用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积极思维。
    第十七条 教师上课时应仪表端庄、文明示范,使用普通话;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第十八条 教师应认真备课,上课时均应有讲稿(含多媒体课件)和讲授提纲。
    第十九条 新开课的教师必须经过该课程要求的教学辅助工作的锻炼,并通过院(系)教学委员会组织的试讲。试讲未通过者,不得承担课堂教学任务。试讲情况应有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 教学人员在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因特殊原因须请人代课或调课时,应当事先向院(系)申报,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实行,严禁让没有取得大学教师资格的人员代课。
    第二十一条 多媒体课件是体现教师的教学风格、教学经验和教学艺术的一种手段,是教师精心组织教学和展示教学内容的一个方面。多媒体课件的内容要科学准确、逻辑严密,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 多媒体课件页面帧数要恰当,每帧所用颜色不宜过多,保证视觉效果;文字应简炼规范,字号适当。图像清晰,宜动态显示的尽量动态显示。
    第二十三条 使用多媒体课件教学前,教师要精心设计好讲授内容和与多媒体显示配合的教案;熟悉多媒体教室的设备、软件性质、操作方法;课前要调试设备,保证多媒体课件正常运行;在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时,应坚持使用粉笔板书,照常上课。
    第二十四条 使用多媒体课件授课时,教师应站立讲课,用教鞭指点屏幕上的内容,增强教学效果。教师不能坐在操作台前,面对电脑显示器,"照屏宣科"。对某些逻辑推导复杂的课程,应通过屏幕显示与适当板书结合讲授。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学生在课堂上集中注意力听课,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教师应允许让学生下载、拷贝本课程的多媒体课件。
    第五章 作业批改
    第二十六条 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并应全部批改。如系教学辅助人员批改作业,辅助人员应向主讲教师报告学生作业情况;主讲教师应随时抽查作业的批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并指出作业中的优缺点。对作业潦草、马虎等情况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者,除严肃批评外,还应给予每抄袭一次作业视作缺交一次作业的处理,并加以记载。学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本课程作业总量的1/3不得允许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任课教师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
    第二十八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主讲教师和教辅人员应做好每次作业成绩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试阅卷完毕后,教师须将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登录在"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成绩记载单(教师专用)"的相应栏目,并根据平时成绩、考试成绩所占的比例计算课程综合成绩。学生成绩记载单应及时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归档备查。
    第六章 课程考试与试卷保密
    第三十条 课程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等主要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及应用与创新能力。考试方式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开课院(系)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全校公共选修课程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三十一条 全校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行分类统考,教考分离。凡实行统考的课程,开课院(系)均应成立3人以上的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工作。每门课程的试题应有A、B两套试卷,试卷的最终采用应在两套试卷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二条 考试试题的难度应恰当适中,命题措词严谨明确,图表正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开卷考试的试题不应含有可以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论开卷或闭卷考试,均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3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第三十三条 课程命题完成后,院(系)负责人或授权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凡参与命题的教师与接触试卷印刷、保管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命题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载体由命题负责人保管,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文字材料,要即刻销毁;在电脑上进行命题时,应采取断网操作;对于考前所出试题的存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移动硬盘、U盘、光盘)采取加密存储,严禁将所出试题与其它课件混存,确保试题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五条 试卷如需试做,试做的工作应由在该学期不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完成,严禁请各类学生代做。
    第三十六条 试卷印制的程序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各院(系)的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到学校非指定印刷单位印制试卷。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并上网公布后,主考教师必须按考试安排履行主考职责。确系因故不能履行主考职责的教师应书面申请并经所在院(系)批准同意后,方可请相同学科的教师代为主考。
    第七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八条 凡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统一阅卷,统一登录成绩。
    第三十九条 各阅卷单位或主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后7日内完成试卷评阅,10日内将包括平时成绩在内的课程综合成绩报送学生所在院(系),并将综合成绩登录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MIS)中。
    第四十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束性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综合成绩的20%~30%,其具体比例由开课院(系)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平时成绩应以各次作业、课程论文、阅读报告、测验等记录为准,教师不应以任意改动平时成绩的做法降低或提高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
    第四十一条 对课程综合成绩如有异议,学生有权申请查阅试卷或平时成绩记载表,查阅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任课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均不得将试卷给学生或学生家长直接查阅;如果成绩评定或登录有误,应即时予以纠正。任何人不得借查询之名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成绩查询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交学生所在院(系)。
    第四十二条 综合考试成绩评定完毕后,开课院(系)应统一保管试卷(最少3年)。学生所在院(系)收到成绩通知单后应立即通过MIS系统上传至学校教务处,纸质成绩单由各院(系)负责存档,学生毕业后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八章 实验教学与实习教学
    第四十三条 各院(系)必须加强实验教学的管理,保证教学的设备、仪器正常运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对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害。
    第四十四条 所有实验教学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学时和内容。指导教师应认真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据实评定成绩。
    第四十五条 实习教学包括认识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实习(专业、教学、临床)、毕业实习、金工和电工实习等。各院(系)应认真制订年度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单位,选派实习领队和指导教师并加以严格考核。
    第四十六条 实习教学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既可以班为单位集中安排,也可将学生班分为若干小组分散进行。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实习,都应当满足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实习质量,不得放任自流。
    第四十七条 实习领队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践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院(系)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以保证实习指导的质量。
    第四十八条 院(系)必须提前一个学期确定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场所。
    第四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制订实习实施计划。实习出发前,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介绍实习计划,并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第五十条 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定期向实习单位的负责人汇报学生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帮助和指导,保证实习任务的完成;认真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后,认真撰写实习工作总结,并向院(系)负责人汇报。
    第九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的综合性教学环节。除医科临床医学、护理学、法医学、中西医结合等专业外,其余专业的学生都要在毕业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院(系)相关负责人应精心布置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任务,审查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和课题任务书,安排指导教师,协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向学校推荐参加"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评选的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亲自或帮助学生选题,拟定任务书,编写指导方案,制订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指定主要参考资料和社会调查内容,规定应完成的资料查询、文献综述、实验数据获取等。
    第五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负责指导学生做开题报告,组织调研、实验等各项工作。在整个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中,应按培养计划的规定保证指导答疑的学时数,采取多种方式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在学生答辩前,对毕业设计(论文),包括设计说明书、计算统计资料、实验(社会调查)报告、图纸等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填写考核评语。
    第五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必须进行答辩。各专业应成立答辩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五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各院(系)要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填写工作总结报告表。所有的资料由各院(系)负责收回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整理归档。
    第十章 教学法研究
    第五十七条 教学方法是教学过程中各种具体的教育教学思想、传授方法和学习方法的总体。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都应该重视教学法的研究,积极推行研究性教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八条 各院(系)、课程组和实验室都应当制订教学法研究活动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研究课题,认真做好青年教师传帮带工作。教学法研究活动原则上每两周开展一次,并应做好记录。
    第十一章 教学事故
    第五十九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给学校的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所有违背本规范规定的行为均属教学事故。
    第六十条 依据教学事故给学校的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的程度和影响,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具体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按《华中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教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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