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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时间:2009-12-3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资助标准为8000元。
第二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资助中心具体实施。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明礼诚信,为人正派,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当学年度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全部及格(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再参加评选);
4.当学年度未受到校纪处分;
5.上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20个小时的义务工作,上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完成30个义务工时。
6、完成学生信息网的系统注册,且能保证系统资料实时有效。
7、为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8、学习态度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专研精神,上学年在本专业成绩排名达到前10%。
9、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开始均达到学校要求。
10、符合学校科研创新奖学金、自强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及文体奖学金等几项奖学金评选条件中一项及几项。
11、愿意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工作,且获奖后的当年义工工时不少于3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