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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八年度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编辑: 时间:2008-10-20 点击量:

 

关于开展二��八年度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全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开展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我校《关于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校人[2002]26号)文件精神,我校将开展2008年度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为了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1、参加我校2008年岗前培训且未办理教师资格证的教师;
2、编制为教师、现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条件且未办理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3、未办理教师资格证的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
二、认定条件
1、系统讲授一门课程(提供教务处排定计划内课表)。
2、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全省统考合格或具有《教师岗前培训结业证》。
4、具备学校(附属)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5、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且通过面试、试讲合格。
6、普通话水平等级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从事中文语言、文字教学的教师原则上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7、思想品德好,具有单位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三、认定申请程序和要求
1、 个人提交申请书,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 对照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电子版《教师资格认定信息表》(见附件),所填信息务必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所填内容一致。
3、申请者向本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3张2寸登记相片,2张用于张贴申请表,1张办证使用);办证用2寸登记相片的电子版(务必为与办证用2寸照片吻合),必须为jpg格式,大小不超过20k,以身份证号命名;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学历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审核原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审核原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7)教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审核原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8)系统讲授一门课的课表(须为教务处排定计划内课表,其他教学课表无效)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中,参加2008年岗前培训的教师考试合格者,可在相关证书核发后再补交第6、7两项材料。
3、相关说明
(1)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适当放宽;在申请教师资格时可不提供普通话等级证书。
(2)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在申请教师资格时,可以不提供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的成绩。
(3)在站博士后凡符合条件者,也可向所在博士后流动站提出申请。
4、各单位要认真审查申请者提供的材料,按上述顺序整理、汇总,并填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简况及提供的材料清单》(见附件)。
四、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1、即日起,请各有关单位到校人事处教师办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2、10月27日前,各单位向校人事处或同济医学院人事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 所有申请者的申报材料;
(2) 《教师资格认定信息表》汇总后的电子版;
(3)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简况及提供的材料清单》。
(4) 本单位申请人员的2寸登记照片电子版(jpg格式,大小不超过20k,务必以申请人员的身份证号命名)

附件:
《教师资格认定信息表》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简况及提供的材料清单》

联 系 人:钱 思     管锦章(同济校区)
联系电话:87543610,83692841(管老师)
E-mail:qiansi@mail.hust.edu.cn

                                 校人事处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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