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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校文科处“关于湖北省第六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选通知”

作者:编辑: 时间:2013-06-09 点击量:

关于湖北省第六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选通知

各有关院系和教师:
日前教育厅下发了《全省第六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通知》,现将通知予以转发,并就我校相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1、参评成果上报截止日期为712
2、参评成果申报所需的《湖北省第六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可从湖北教育科研网(http://jyky.e21.cn)下载。
3、参评成果一式三份(评审书1份原件、2份复印件,成果3),一律用A4纸复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4、以院系为单位集中申报,分管科研领导签署意见,文科处统一受理。
联系人:明玉柱,联系电话:87543215
                                                                                      文科处
                                                                               201369
 
 
关于开展全省第六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 
鄂教办<2013>10
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繁荣我省教育科学事业,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总结2008年以来我省教育科研所取得的工作成就,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我厅决定开展全省第六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本次评奖活动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现将《湖北省第六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做好本地区、本校、本单位优秀成果的申报和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评奖活动由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代行评奖委员会职责,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评奖办公室职责。
二、各地教育局应尽快确定专门机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成果申报、资格审查和向评奖办公室上报推荐工作。
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由学校(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可直接由办公室组织申报。
三、本次评奖活动,时间跨度大,参评成果多,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保证推荐质量,请严格按照《湖北省第六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要求组织实施,并于715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推荐参评成果汇总报送评奖办公室。
 
附件:湖北省第六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湖北省教育厅
                                                                                                                    2013524
 
 
附件:
湖北省第六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繁荣教育科学事业,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教育厅决定举办全省第六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为做好此次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评奖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全面总结2008年以来我省教育科研领域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推进我省教育的发展和创新,提高教育科研质量,为推动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省做出新的贡献。
第三条 申报范围:200811——20121231日期间完成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申报成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已公开出版和发表(含省新闻出版局核准的省级内刊)的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查报告、实验研究报告等(不包括论文集、教材、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2、未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改方案和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3、凡列入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成果(已结题)均可参评,未列入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但经厅局级以上单位鉴定或评审通过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奖项设置
此次评奖,以推动和解决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实际问题的优秀应用研究成果作为奖励的重点,并重视奖励基础研究以及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优秀成果。本次评奖设一等奖30项、二等奖100项、三等奖150项,并根据需要设立特等奖或荣誉奖。
第五条 申报成果的基本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参评成果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性的特点,既反映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又能够体现我省教育科学研究的最新水平。
3、学风端正,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划要求。
第六条 评选的具体标准
1、基础研究成果: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新方法,在探索重要理论问题、填补学科空白、为教育决策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等方面做出贡献,推动了教育理论的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广泛的重视和好评。
2、应用研究成果:在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方面有所突破,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教改实验成果已在较大范围推广,对于推动教育改革实践,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取得明显实效。此类成果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或推广应用的,须由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作者所在高校出具证明,并由使用单位注明所采用的成果内容。
第七条 组织机构
1、省教育厅成立全省第六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评奖工作方案、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确定学科评审组的组成,审定学科评审会议结果,处理异议投诉并作出最终裁决等。
2、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和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3、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受理各地、各单位推荐上报的成果,负责处理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推荐和申报办法
1、本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采取由个人或集体(课题组)申报与单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一个人或同一集体参评的成果只限一项。
2、参评成果需填写《湖北省第六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评审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成果鉴定评审材料,市、州级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应用证明等)
3、各市、州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市、州直属学校和单位的成果申报、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并负责对所属县()的成果评选推荐工作进行指导和调控。各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成果申报、资格审查和推荐等工作。没有设立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的地区由各地教育局办公室负责。高等学校由各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
4、省教育厅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个人或集体的参评成果,由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直接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上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申报中的其它事项
1、署名多人的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负责申报,申报者不超过5人。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多卷本专著整体申报参评,不能单卷参评。
2、已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奖活动的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学校,其推荐成果应是上述评奖活动中已获奖的成果。凡参加上述评奖活动而未获奖的成果,不得推荐参评。未参加上述评奖活动的成果可推荐参评。
3、已在国家和省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全国第四届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及其它省部级社会科学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活动。
第十条 评审
1、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各学科评审组在评阅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加投票人数须超过学科评审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的成果方可列入授奖成果及等级的建议名单。
2、奖励委员会最后确定获奖成果及等级。
第十一条评审要求
1严格遵守推荐、评审程序和条件,保证获奖成果的质量。
2、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平等公正的原则。
3、在评审学科评审组或奖励委员会成员的成果时,本人应回避,但保留对其参评成果的表决权。
4、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若发现申报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审工作,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参评资格,已获奖者取消其获奖资格,予以公布,并取消其下届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获奖成果的公布与奖励
获奖成果名单由省教育厅予以公布,并由省教育厅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三条 异议处理
1、自拟授奖成果公布之日起,设置1个月的公示期。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持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过期或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2、对剽窃、弄虚作假的成果提出异议,不受公示期限制,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予以公布,并取消当事人下届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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