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大创项目参与人员:
为加强对生命学院学生参与的各级别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现决定对生命学院2013-2014学年上学期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期检查】
(一) 检查对象
我院学生负责的:
院级2013年第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校级2013年第二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国家级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 检查内容
本次中期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后期研究任务等。
(三) 检查形式
中期检查不进行口头答辩。各项目组负责人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向东十一楼215办公室提交:
1. 项目中期进展报告一份。(A3纵向幅面学术海报彩打,需要参考往期海报者请自行于东十一楼215办公室查阅)
2. 根据项目级别填写由指导老师签字确认的《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附件2,院级2013年第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附件3,校级2013年第二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填写)或《华中科技大学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附件4,国家级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填写)一份。
3. 上交纸版文件的同时将文件电子档经U盘拷送。项目进展报告将在11月11日答辩会场展示并评选。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 中期检查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3年11月8日17:00
【结题验收】
(一) 结题对象
我院学生负责的:
校级2013年第一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启明2012年第二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具体名单见附件5)。其中升级2013年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暂不进行结题。按照2013年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执行。
(二) 结题材料收集
项目组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院(系)提出结题验收申请,提交结题材料,包括:
1. 严格根据项目所属批次提交
《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结题验收表》(附件6,校级2013年第一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填写),或《启明学院自主创新项目结题验收表》(附件7,启明2012年第二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填写)。验收表需指导老师签字。需纸版和电子版。
2. 项目立项申请时的申请书一份(无需指导老师签字)及项目涉及的负责人变更等附加材料一份。需纸版和电子版。
3. 项目研究总结报告一份,详细阐述以下结构内容:项目成员结构、项目立项背景及分析、主要研究过程、成效与经验、研究成果、项目创新及特色、经费使用分析、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需纸版和电子版。
4. 提供项目所有有关研究成果证明附件:
论文:注明期刊名称、发表时间等信息。提供复印件及电子版。
专利:专利名称、专利号等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及电子版;
作品:相关照片复印件及电子版
获奖情况:作品名称、竞赛名称、获奖级别;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
成果转让:应填写转让项目名称、转让单位等信息相关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
5. 另整理上述研究总结报告及成果成为5分钟答辩PPT,一并提交。所有材料电子版在送交纸版材料时用U盘一并拷送。
6. 结题验收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3年11月8日17:00
(三) 结题评审答辩
院(系)对项目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集中组织开展结题验收。成立专家组进行结题验收工作。全体涉及项目组员参加2013年11月11日的召开项目结题验收会。项目负责人就自己准备的答辩PPT现场汇报项目研究情况。由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需答辩项目将于11月9日公布。
(三) 结题验收等级标准
1.优秀:参照项目申请表,项目研究进展顺利,完成预定研究计划内容的80%以上,取得一定成果,指导教师认真指导,经费支出合理,学生的创新研究能力有显著提升。
2.合格:参照项目申请表,完成预定研究计划内容的60%以上,指导教师积极指导,经费支出合理,学生的创新研究能力有一定提升。
3.不合格:参照项目申请表,完成预定研究计划内容不足60%。
个别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研究内容发生变更(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与申请表有较大出入,结题验收专家组可根据实际研究情况,参考上述等级标准,对验收项目给出等级。
评估为“优秀”等级的项目,学校将给予表彰并优先推荐申报高一层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估为“不合格”的项目,其项目组成员及指导老师实验室今后申请各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研究活动,学校将不予立项。
【时间节点梳理】
请各项目组学生及指导教师做好准备工作,注意在2013年11月8日17:00前提交相关材料。
本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评审、答辩时间为2013年11月11日。具体时间地点、答辩项目另行通知。请各位关注“HUST-LIFE 13年大创”群通知。
联系人:占艺;联系电话:027-87792270。
附件1~7:打包下载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二O一三年十月十五日